离婚前的协议,法院能否支持

讯石光通讯网 2011/7/18 17:24:03
 

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徐某假意作出承诺,在离婚后支付妻子张某五万元。二人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后,徐某却拒不认帐。张某一气之下将徐某告上法庭,法院认定双方协议合法有效,判决徐某应按承诺支付对方五万元。

  徐某与张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徐某便提出与张某离婚,但却遭到张某的坚决反对。徐某便向张某承诺,若同意离婚,便在离婚后给与张某五万元。张某见双方也无和好可能,便同意离婚,遂于201011月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办理手续时约定徐某须在12月底支付五万元。双方离婚后,张某找到徐某要求给付五万元,但已达到离婚目的的徐某却拒不认帐,声称只是为了离婚才答应给钱,但现在目的已经达到了,根本不可能给钱。恼恨不已的张某遂于今年2月份将徐某诉至法院。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为了离婚,承诺在婚后支付经张某五万元,该承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徐某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遂依法判决徐某支付王梅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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