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有两张不同姓名不同号码的身份证两次起诉同一案件是否可行?
张XX2011年6月13日起诉承揽合同纠纷,9月5日开庭,9月9日张XX自觉无理而撤诉。张YY(张XX以不同姓名不同身份证)2011年10月8日起诉同一案子,深圳FT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请问法院同意立案是否正确?请问一个人以两张不同姓名不同号码的身份证两次起诉同一案子,是否合法理?
咨询者:您好!首先,法院立案一般不审查实体的事实是否成立,只要形式上符合立案条件,都可以立案。至于对方是以张XX还是张YY的名义起诉,不影响法院的受理,何况即使张XX撤诉后也可以重新起诉。
您想谈的是张YY是否违反了法理上最著名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吗?张YY即使是以张XX名义起诉,都是合法的。因为张XX是撤诉,法院还没处理完这件事情,而且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也是允许再次起诉的。至于张分别以两个身份证起诉,可能是他签订承揽合同时是以张YY的身份签订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如果以张XX起诉,他必须证明张XX和张YY是同一人,才可能胜诉,估计当时他取不到这份证据,故此撤诉,而再次以张YY提起诉讼。至于张XX有两个身份证两个身份证号则是公安机关户籍科管理的事情,可能以前办证出现失误,但这个并不是本案的关键!希望您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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