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租房屋后发生火灾 承租人也要共担责

讯石光通讯网 2013/3/21 10:40:02

       张某承租某物业公司平房用于居住,未经物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李某使用,不料由于房屋电路线路故障,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生火灾,平房的其他租户赵某将物业公司、张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赵某损失5000元。

  原告赵某诉称,自己租赁的平房在密云县宾阳北里某处,该平房系密云某物业公司的物业用房,自己承租的是该房的北数第六、七间,用于经营小卖部。被告张某于2010年承租了该平房的北数第四、五间。2011年3月开始,张某在未经物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承租的房屋转租给李某使用,李某向张某交纳房屋租金2500元。

  2012年1月某日中午,李某居住的北数第四间房屋起火。后经密云县公安消防支队认定:起火的部位位于北数第四间房屋床的西北侧,北数第三间石棉瓦房顶被烧塌落,屋内冰柜、空调等物品被烧损,此起火灾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所致。同时,消防支队认定赵某的财产损失为2800元,另有经营损失2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作为平房的出租方,负有对出租房屋的维修和安全保障义务,房屋电路作为租赁房屋的附属设施,出租人亦负有维修和管理义务。由于物业公司对出租房屋未尽到维修和管理义务,致使房屋发生火灾,对赵某的财产造成损失,物业公司对赵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未经物业公司同意,擅自将其承租的房屋转租给李某使用,李某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者和管理者,对房屋内的电路设施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路设施未及时发现和报修,对于赵某的损失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最后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赵某财产损失5000元。

新闻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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