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贝儿子非亲生 丈夫能否索要“精神损失费”?

讯石光通讯网 2011/7/7 11:21:34
 

结婚后,丈夫发现儿子并非自已的亲生,遂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损失费,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辛辛苦苦的抚养儿子四年,一场小病,竟然发现儿子并非自己的亲生儿子,丈夫愤而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近日,某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

  20046月,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412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刘某即前往深圳市务工,每隔两二、三个月回家与原告团聚几天。20065月,被告刘某生下一子,原告张某家人满心欢喜,将其视作心肝宝贝。因被告产后不久又外出打工,儿子便随张某一起生活。20108月,张某见儿子的皮肤异样,皮肤局部呈乳白色斑,对日光较正常皮肤敏感,稍晒太阳即发红,灼痛,便带儿子到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白癜风。医生告知患此种病有部分的遗传性。原告张某听后,心中便十分忐忑,因为家中并无白癜风患者及病史。后原告带着儿子作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张某并不是儿子的亲生父亲。

  拿到检验结果的张某如五雷轰项、屈辱、愤懑涌上心头。20113月,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索要精神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因被告刘某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其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对其要求精神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原告张某四年来对小孩的精心照顾,经法院调解,被告刘某补偿原告人民币3万元,儿子由被告刘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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