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经理为何偷自己的合同?
讯石光通讯网
2011/4/9 12:33:47
李小姐毕业以后担任一家外贸公司人事主管,工作一年之后因为与公司总经理关系不融洽,自己提出辞职。
在离职交接工作之际,李小姐私自将自己的劳动合同原件从公司取走。后来,李小姐向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在仲裁阶段,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故而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后来,公司向法院起诉。
在庭审中,公司展示了李小姐离职前公司档案室的监控录像,其中清楚地显示李小姐从档案室中取走一份文件,而李小姐无法对该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同时,公司提供了在职员工的证人证言,均可证明李小姐在入职时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最后法院认定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判决公司无需支付李小姐未签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解析
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法律规定了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自该日起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报酬。实践中,有些员工为了谋取不当利益,恶意隐藏曾经签署的书面劳动合同,并索要二倍工资差额。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备份劳动合同文本,避免陷入诉讼。
同时,广大劳动者也一定要摆正心态,诚实劳动,合法维权。尤其是公司的高管人员,不能监守自盗,否则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