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在深可独资设门诊部

讯石光通讯网 2011/11/10 14:01:27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日前通过《市政府公报》发布55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涉及港澳医师在内地、台湾医师在大陆的短期行医执业注册,以及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门诊部的设置、执业登记、变更等。

    根据实施办法,我市对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无数量限制,但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须由合法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二是申请材料齐全,包括医师身份证明、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行医执照或行医资格证明、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等。

    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门诊部的行政许可条件为:(一)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符合两个条件之一者可独资设置门诊部:一是具有港澳合法行医权,在港澳行医满5年;二是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二)根据内地或港澳法律适当组建或设立的任何法律实体,可独资、合资或合作设置门诊部;(三)符合《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四)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申请材料应包括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等。

新闻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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