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为无证驾驶员 车主同样获刑罚

讯石光通讯网 2012/4/19 9:52:58

       近日,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车主与肇事司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案中,车主并非驾驶员,为何与肇事司机同受处罚?车主与肇事司机之间又有怎样的牵连?

  那是2009年9月的一天,车主钟某与屈某协商聘用其驾驶拖拉机的事宜,屈某称自己在外打工时即为拖拉机驾驶员,钟某当下便与屈某达成了口头聘用协议,屈某从当日起为钟某驾驶拖拉机。半月后,钟某发现屈某并无驾驶证,便催促屈某办理驾驶证,屈某口头答应,但因工作繁忙并未去进行办理。2011年9月20日20时左右,屈某驾驶一辆无号牌小型拖拉机从安县花荄镇驶往该镇龙兴村三组,当车行至该村二组一Y型路口准备左转弯时,与对向而来由王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勘验后认定屈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经交警队调解,肇事司机屈某与车主钟某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共同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安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屈某、钟某犯交通肇事罪。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肇事司机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小型拖拉机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车主钟某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明知屈某没有驾驶证,仍放纵其违章驾驶机动车,致使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这一行为亦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二人认罪态度较好且事后已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钟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该案的判决结果纠正了大多数人对交通事故中只需肇事司机承担所划分责任的片面认识。警示广大车主在聘用驾驶员时应当慎重审查驾驶员的专业资质,否则一旦出现交通事故,车主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新闻来源:东方法眼 作者:刘文骏 严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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