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为骗取他人钱财伪造有关公司印章和假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后怕骗局被戳穿又伪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虽然在案发前退赔了全部骗款,相关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具有完全的诈骗故意,故不构成诈骗罪,但陈某依旧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和伪造公司印章两项罪名被依法起诉。
2004年初陈某准备去阳光城市花园购房,去了售楼处看房子模型,并提出想购买90-110平米的房子。售楼处工作人员介绍了几个不同面积的房子,陈某抄下了这几个房型的门牌号码方便以后看房。过了一段时间,陈某经营的旅行公司业务上资金周转不过来,买房计划就搁置了,但是他却想到可以谎称自己有阳光城市花园二期的优惠抵押房需要出售来骗钱。
当年夏天,陈某接了一个旅游团认识了陆林,相谈之下陈某发现陆林有买房的意向,便告诉陆林自己手上有几套需要二次更名的内部优质房源。回到无锡后,陈某就从当初看房时抄下门牌号码的几套房型中选了一套介绍给了陆林,接着陈某就向该楼盘售楼处工作人员咨询了买房的操作流程,并讨要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阳光城市花园预定书》。回到公司后,陈某依样画葫芦在电脑上重新打印了一份,同时还伪造打印了一份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卖房的《协议书》,又花钱伪造了三枚阳光置业公司印章。
12月份,陈某骗陆林要去江阴拿合同,两人到了目的地后陈某让陆林在车上等,独自在外面转了一圈回到车上后,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协议书》给陆林,并说代他在协议书上签字了,按照之前说定的房价3800元每平米。2005年7月中旬,陈某给了陆林事先伪造的《商品买卖合同》和《阳光城市花园预定书》让他签字,还骗他房子要付10万元首付款,完全信任陈某的陆林就到银行转账10万给了他。同时陆林还透露自己有个朋友也要买房子,没过几天,陈某就在陆林的介绍下认识了周芳。
面对欲购买房子的周芳,陈某自称认识阳光城市花园开发商老总,手里有需要二次更名的内部优质房源,价格是5050元。周芳和其母孙静先看中了陈某手中那套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双方经过多次协议敲定每平米3800元,并向他支付了5万元的首期款。一段时间后,由于陆林决定不买房子,陈某就将骗来的10万元还给了陆林。陈某这时正接了一个旅游团,手上的资金又不够周转了,恰巧没过两天孙静提出要换大一点的房子,陈某就换给其一套140平方米的房子。之后陈某对周芳一家越发热情,几乎天天都打电话,还时不时请客吃饭,周芳一家也对他深信不疑,就全权委托陈某帮忙处理房屋的相关手续。
过了几个月,孙静开始催着陈某要办该房的手续,陈某想要稳住孙静,并且还想在孙静处继续骗钱,于是就找了个作假证件的人伪造了一份《江苏阳光集团文件》交给了孙静。完全取得孙静信任的陈某以需要结算工程款、付工地工人工资等各种理由向孙静借了几笔钱,说以借款抵扣房款的钱,并给孙静写了借条。陈某表示当时他早已经想好后路,万一孙静发现房子是假的时候能够脱身。
至2008年2月份,周芳一家要求陈某交房,同时又向他讨要房屋的产权证,怕谎言被揭穿的陈某花了180元做了一张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到了交房那天陈某心中十分慌张,因为他不知道自己口中的那套房子里是否有人入住了,而且自己也没有大门钥匙。陈某先一步来到实地查看,发觉房子没有人入住的迹象,便心生一计,谎称钥匙弄丢了骗过周芳一家后,让锁匠撬开了大门。
之后,周芳一家就开始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并问陈某讨要该房产的土地证,陈某知道肯定没法办理于是一直推脱。2009年国庆期间,周芳向陈某抱怨家里的门铃一直没有人来安装,陈某几次三番推托又骗周芳说,他的一个“市政府秘书长”朋友会帮忙送门铃,但又一直没有能解决这个问题,觉得不对劲的周芳到产监处一查询,发现自己该房产并不在自己名下。
周芳立马打电话质问陈某,此时的陈某还轻描淡写地说:“我们关系这么好,怎么可能骗你呢?肯定能把房产证办到你名下。”为了再次骗得周芳一家的信任和拖延时间陈某就把30.6万元的购房款还给周芳,说等办好土地证后一并将购房款付给他。但是自此以后,周芳就渐渐联系不上陈某了。直到2010年6月14日下午,真正的房主陆林找上门来,出示了该房屋的全部房产合法手续,周芳才真正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2010年7月份,南长法院受理了陆林要求周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陆林在诉讼中要求周芳立即搬迁出其所购买的房屋,拆除该房屋内的装潢、恢复原状,参照同地段租金标准赔偿损失人民币3.6万元。南长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判决周芳一家搬迁出该房屋,同时拆除房屋中所有装潢,恢复原状,并将该房屋返还杨,并支付陆林3年的房屋使用费。
2012年,南长法院刑事审判庭对造成这起事件的罪魁祸首陈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陈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承办法官指出该案件主要是由于双方私下交易引发的,被告利用被害人存在侥幸贪便宜心理,制造假章和假合同等手段欺骗被害人,而被害人也盲目相信所谓的内部人员,不去正规的售楼市场咨询,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承办法官还指出该案件中陈某所伪造的《江苏阳光集团文件》中的江苏阳光集团根本不是房产开发公司,而是从事毛纺和服装的,如果被害人当时只要肯去售楼处咨询一下,那么陈某的谎言就不攻自破了。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新闻来源:东方法眼 作者:张依泠 邱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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